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

四依法



《大智度論》卷九揭示了四個要點,稱為「四依法」


第一、依法不依人︰明師不以自我為中心,也不以特定的某一個人為權威,是以共同的原則、規律為依準。律教的法就是因緣法、因果法,如果一位老師所說的道理與開示,違背了因果和因緣的法則,就不是明師。因為因果是要我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;因緣是教我們對一切的現象不起貪瞋等執著心。否則,雖眾人尊其為聖人,也和邪師無別。


第二、依義不依語︰凡是真正的法則,一定是放諸四海皆準,古往今來皆同的,不會因民族、地區、文化等背景的不同而有差別。如果說有宗教上的禁忌,或有語言上的神祕,便都不是正法。正法應注重義理的相通,而不當拘泥於語言上的相異。例如說︰回教徒重視阿拉伯文,猶太教重視西伯來文,都與此準則相背;佛教徒重視梵文、巴利文,只是為了考察原典,以追求原義,並不是說梵文和巴利文有特別的神力或神聖。當然,印度教是重視梵語、梵音的,此與佛教有別。


第三、依智不依識︰智是聖人的智慧,乃從無我的大智、同體的大悲中產生。因此,凡含有自我中心,不論為己為人,乃至於為一切眾生,或者為求成就無上的佛道,不論是大我、小我、梵我和神我,個別的我與全體的我,都不能產生真正的智慧,因此仍屬於知識及認識的範圍。知識是從自我的學習經驗中產生分別、記憶、推理等的作用;而智慧則只有客觀的現象,沒有主觀的中心;只有運作的功能,沒有主體的中心,如果與此相違,就不是明師。


第四、依了義不依不了義︰了義是無法可說、無法可執、無法可學、無法可修,也無法可證。正如《壇經》所說的無念、無相、無住,不為什麼,也沒有什麼,只是照樣地吃飯、穿衣、過生活、自利利他、精進不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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